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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职能
时间:2019-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有以下四个职能,即“四大检察”,分别是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一、刑事检察。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刑执行监督等。

    (一)审查逮捕:是指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是指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另外,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刑事诉讼监督。

    1、刑事立案监督:是指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包括:(1)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2、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指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2)不起诉;(3)追加逮捕;(4)追加起诉;(5)纠正违法行为。

    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4、刑事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检察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行为时,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二、民事检察。是指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和调解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行政检察。是指对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和调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四、公益诉讼检察。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